再审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石门安韦煤矿(以下简称石门安韦煤矿)与被申请人高**、第三人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石门安韦煤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再审申请人石门安韦煤矿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晋民终****号民事裁定,按石门安韦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石门安韦煤矿的再审请求:l、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停止对中央财政、白银市财政、平川区财政三级财政给予白银市平川区石门安韦煤矿的产能奖补资金的执行;3、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项认定的一审受理费3...(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