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携带毒品海洛因驾驶电动车返回其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的“正宗景颇撒撇烧烤店”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电动车座垫下查获毒品海洛因60.01克,随后又从该烧烤店**楼查获毒品海洛因15.05克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有:
1.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6日16时10分,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接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在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正宗景颇撒撇烧烤店的余**经常在其店内贩卖毒品。”盈江县公安局于同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6日l6时25分,民警接到报案后前往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正宗景颇撒撇烧烤店”对本案进行查证。16时38分,余**驾驶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外出回...(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