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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滨功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3年经朋友介绍即与被告相*。2012年被告因家中用钱向原告提出借款6万元。同年11月1日,原告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金***小区门口将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李**,被告李**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写明“李**于2012年11月1日,向赵*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李**承诺,全款或分期在2013年11月1日以前还清赵*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并未偿还上述借款,故成讼。

    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将6万元交付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确...(本文书还有5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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