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审被告人何**、普**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7)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12
  •  
  • 【案例概要】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普林永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七日内缴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2.75克、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334元、云n×××××号面包车、无牌摩托车及手机二部等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普林永上诉提出:本案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易,尚未拿到毒品就被抓获,系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何**携带毒品驾车前往芒市遮放交易,途经遮放镇和平村民小组至嘎中村委会1.5公里处的公开查缉点时被...(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