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上旬,上诉人张**在贵州租用贵c×××××本田轿车,并雇驾驶员佘某某帮其驾车来到云南省瑞丽市准备运输毒品。12月25日,张**在原审被告人刘**的介绍下越境到缅甸将购买到的毒品藏于事先购买好的木雕内。当天张**和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藏有毒品的贵c×××××本田轿车从瑞丽运往贵州。22时15分许途经木康公安边境检查站被执勤人员检查时,执勤人员当场从该车后备箱里的木雕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69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84克。2016年3月21日侦查人员在瑞丽市将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盘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材料及查获的毒品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5日22时15分,木康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对一辆从芒市方向驶来的车牌为贵c×××××轿车进行...(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