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扣押的折叠刀一把、被告人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上诉提出:他是因吸食毒品过量后误进入被害人家中,不是去盗窃,因此,原判认定他犯抢劫罪属定罪不准确,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蒋**进入芒***小区**栋**单元**室盗窃时,被女主人冯*发现,蒋**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折叠刀将被害人冯*的颈部、手臂多处刺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冯*系重伤二级。案发后蒋**家属向被害人赔偿共计人民币4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当场盘问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民警接到芒***小区保安的电话报案后即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嫌疑人...(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