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生健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云3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生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6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生健从瑞丽市驾驶藏有毒品的云n×××××起亚牌轿车,行至芒市团结大街芒华加油站附近被公开查缉的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时,民警发现该车油箱不正常,即将张生健及该车带到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油箱底部暗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8块,经称量共计净重6310克,将张生健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