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沂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鲁政土字(2000)367号《关于沂源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征用土地批复》征地过程未补偿登记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尹**,被告沂源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沂源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0)367号《关于沂源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征用土地批复》,于2000年4月25日发布〔2000〕第1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0年5月20日发布〔2000〕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沂源县城市资产经营开发公司与被征用土地的沂源县南麻镇东沙沟村分别于2002年9月27日、2005年11月17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补充协议》,对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全部费用等相关事项做出约定和安排。
原告周*诉称,原告租用沂源县南麻镇东沙沟村源东公司部分房屋并注册成立沂源县昌荣织布...(本文书还有4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