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雷*、中国人民****************、中华联合****************、中国人寿*************、酒泉市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17时许,原告罗**乘坐张涛驾驶的由被告天地物业公司所有的×××通勤车下班回家时,在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风光大道与光大路十字与被告雷*驾驶的×××小轿车相遇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雷*与张涛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限9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30天。原告住院产生医疗费11225.35元,其中天地物业公司垫付621.76元。被告雷*车辆在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交强险。张涛驾驶的车辆事故时未在人民财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因对赔偿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罗**之子罗*出生于2006年7月**日,系城市户口。
还查明,本次事故车上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黄**、黄**、刘*秀共花费医疗费项下18492.6元、伤残赔偿金项下23924.55元。
本院认...(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