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市一米阳光网络会所与被告甘肃富康集团酒泉家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富康集团酒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xx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酒泉市一米阳光网络会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68582元(其中店内财产损失1163832元,装修损失70475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420000元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电脑被非法扣押期间的损失进行鉴定;3、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以上合计2298582元。4、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09年4月15日,第三人xx飞与酒泉富康家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后分立为两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酒泉富康家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将肃州区富康路**号富康商贸区二期(富康购物中心)**号楼**层**号铺位出租给xx飞,用于网吧经营,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年租金10万元。后第三人xx飞之母陈**共计花费1868582元对经营场地进行了装修、购进电脑及其他附属...(本文书还有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