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雷*、中华联合****************、酒泉市天***********、中国人民****************、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黄**与被告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公司)、酒泉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雷*、被告联合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天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73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被告联合财险公司、人民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本文书还有3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