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陈*、陈*、谭**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第三人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陈*、陈*、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3年3月7日陈*恒生前与被告签订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陈*恒身故保险金5万元,用于归还陈*恒在第三人处的贷款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5日,原告王**的丈夫陈*恒向第三人申请贷款5...(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