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诉被告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0526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原告申**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豫05行终****号行政赔偿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0526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原告申**申请本院委托有关评估鉴定机构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评估。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法定代表人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诉称,2016年3月11日,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任何法律手续,强...(本文书还有3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