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雷*、中华联合****************、酒泉市天***********、中国人民****************、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17时许,原告黄**乘坐张涛驾驶的由被告天地物业公司所有的×××通勤车下班回家时,在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风光大道与光大路十字与被告雷*驾驶的×××小轿车相遇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雷*与张涛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被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部、臀部、左*、左膝软组织挫伤,并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6月14日在酒泉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八次,在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一次,在酒泉市肃州区赵*华中西医结合诊所理疗一次,共计花费医疗费2720元。被告雷*车辆在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交强险。张涛驾驶的车辆事故时未在人民财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因对赔偿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还查明,本次事故车上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罗**、黄**、刘*秀共花费医疗费项下906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105401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