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雷*、中华联合****************、酒泉市天***********、中国人民****************、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17时许,原告刘**乘坐张涛驾驶的由被告天地物业公司所有的×××通勤车下班回家时,在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风光大道与光大路十字与被告雷*驾驶的×××小轿车相遇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雷*与张涛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刘**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被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5417.39元,全部由被告天地物业公司垫付;出院后,在酒泉市人民医院和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189元。被告雷*车辆在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交强险。张涛驾驶的车辆事故时未在人民财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因对赔偿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本文书还有1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