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25.4元、误工费65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408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共计6570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原、被告在酒泉市肃州区王*公主奇遇记ktv喝酒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眼部及鼻骨受伤,为此,原告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药费23125.4元。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郎*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原告无端猜疑被...(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