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1036.66元(其中医疗费33665.06元、误工费39800元、护理费25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13296元、被抚养人抚养费29355.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10时15分,被告谢*驾驶桂c×××××号小型轿车沿金鸡路由东向南左转至高速收费站时,遇原告莫**驾驶桂林ga750号电动自行车沿金鸡路由东行驶,桂c×××××号小型轿车车头与桂林ga750号电动自行车车头相碰撞,造成原告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星交警大队作出桂公交认字【2016】第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承担此次...(本文书还有4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