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亳民一终字第00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46号民事判决,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慕*,被上诉人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丁**与侯**于2011年8月7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侯**承包的利辛县程家集镇汪庄户村新农村建设住宅房分包给丁**施工,侯**负责采购建筑材料,丁**负责工程施工,总工期180...(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