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福及其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05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德化县潘*大阪水电有限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提供给林某1、苏*、庄某2等股东查阅。该判决生效后,林某1、苏*、庄某2等股东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向德化县潘*大阪水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罗*福作为德化县潘*大阪水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以及保证...(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