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1与被告裴某2、裴某3、裴某4、裴某6、裴某7、裴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某1诉称:要求裴某2、裴某3连带支付我50万元;事实与理由:我父母裴某某、白*曾有私房五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十号。1986年我母亲白*去世,当时这私房五间的产权属于我父亲裴某某,1992年该五间私房通过危改分得两套两居室,一套位于慈云寺507号房屋,一套位于慧忠里502号房屋。507号房屋由裴某2占有,502号房屋由裴某3占有,后将502号房屋产权变更为裴某3之子高某。我认为这两套房屋的产权人应该是我父亲裴某某,但裴某3通过私下手段篡改实际产权人、安**,把507号房屋改成裴某2、502号房屋改成高某,侵犯了我的继承权宜。
裴某3、裴某2: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的两套房屋中,507号房屋登记在裴某2名下**房产证的下发时间是2...(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