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诉被告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周**,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7年3月13日原告到被告四医院住院治疗右眼白内障,2017年3月16日实施右眼白内障囊外摘除手术。手术后原告即感不适,右眼及周围疼痛红肿,发展到全身不适,原告和家属多次向医生及护士反映,但被告知属于正常情况。2017年3月19日医生解开纱布才发现右眼球内大量出血,感觉问题严重,随即进行检查。2017年3月22日医生告知原告右眼患脉络黑色素瘤,要求原告转院至被告一医院。2017年3月22日原告转院至一医院,2017年3月30日一医院为原告实施了右眼球摘除术,2017年4月3日出院。2017年4月14日一医院出具《病理分析诊断报告》,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血管不规则增生扩张及出血,符合血管瘤”...(本文书还有4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