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朱*、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许*诉称,原告系原西宁市彭*寨居民许**的女儿,于2004年4月23日同外村民简信二登记结婚。2007年7月,因海湖新区建设需要,许**一家位于西宁市彭*寨面积176.08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被拆迁。根据许**家2001年3月3日的财产分配协议,原告许*所有的私有房也被拆除。许**与海湖拆迁安*指挥部于2007年11月19日签订《房屋拆迁安*补偿协议》,许**一家获得货币补偿。2008年8月1日,彭*寨村委会在分配安*房的公告中有“在本村有户口、76年有自留地、96年有土地的出嫁女,在本村必须有户口三个条件占到2个条件的享受50平米,超出的25平米,每平米按2000元收款,在本村有户口、独门独院的出嫁女享受人均50平米,出家在本村的出嫁女只能享受50平米”的分配安*房条件,这一内容,被告的2013年5月23日会议决定第一条对其进一步确认“出嫁女在本村有户口,96年有承包地的人员享受新村安*50平米。”。经村委会审查原告...(本文书还有5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