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万**、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000元;2、被告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6日16时17分,被告万**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路交叉...(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