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朱*、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原西宁市彭*寨居民尹**的儿媳妇,于2007年12月11日同尹**之子尹超登记结婚。2007年7月,因海湖新区建设需要,尹**一家位于西宁市彭*寨面积419.34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被拆迁。尹**与海湖拆迁安*指挥部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拆迁安*补偿协议》,尹**一家获得货币补偿。2008年8月1日,彭*寨村委会在分配安*房的公告中有“离婚、丧偶的未改嫁媳妇在本村有户口、有房产的享受安*50平方米,娶进的再婚媳妇有结婚证享受安*50平方米,无结婚证不享受,带进的子女不享受安*”的分配安*房条件。经村委会审查原告符合该条件,故原告一家于2009年4月9日按照四口人,人均50平方米,缴纳200平方米安*房80%的购房款134400元,其中包含原告50平方米安*面积的80%房款。但在安*房建成后,被告却单方将按每平方米840元安*50平方米房屋...(本文书还有4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