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4月24日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朱*、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原告系原西宁市彭*寨居民许自英的儿媳妇,于2005年3月15日同许自英之子许伟登记结婚。2007年7月,因海湖新区建设需要,许自英一家位于西宁市彭*寨面积176.08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被拆迁。许自英与海湖拆迁安置指挥部于2007年11月19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许自英一家获得货币补偿。2008年8月1日,彭*寨村委会在分配安置房的公告中有“离婚、丧偶的未改嫁媳妇在本村有户口、有房产的享受安置50平方米,娶进的再婚媳妇有结婚证享受安置50平方米,无结婚证不享受,带进的子女不享受安置”的分配安置房条件。经村委会审查原告符合该条件,故原告一家于2009年4月8日按照六人,人均50平方米,缴纳300平方米安置房80%的购房款201600元,其中包含原告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80%房款。但在安置...(本文书还有5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