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林**、舒城县新鹏车队、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人寿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陆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委托代理人黄*、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董**,被告人寿财险委托代理人周*、杨*,被告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舒城县新鹏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2015年10月20日15时许,林**驾驶皖n×××××的重型半管牵引车(皖h×××××)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兴××交叉口处,向左转弯时与樊远红驾驶的皖a×××...(本文书还有2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