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所签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贺**积极履行了自己的缴纳保险费义务,而保险公司未尽向投保人...(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