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8月至10月的租金5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4000元,合计9700元。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客技路安宁家园的房屋一套于2016年1月与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托管合同,合同期自2016年1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约定租金为每月1900元,被告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三个月的房租,但2017年7月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房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双方因而成讼。
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房屋设施存在老化现象,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修缮,原告却怠于履行维修房屋设施的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