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鹏、审判员唐国登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文国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即被上诉人停止侵犯上诉人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房屋所有权,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房屋租金。如果被上诉人主张其已经按协议足额支付了房屋租金,那么证明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