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滁州正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正东公司)、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滁州正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赔偿款1827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8日,原告到**号楼下地下室检查消防栓是否漏水,在走到地下室靠135号门面房墙位置处,由于空调机滴水导致路面上未擦干净的胶水湿滑,造成原告摔倒受伤。当时随同原告一起的保安队长打120将原告送到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因二院收费较高和考虑离家近,原告在住院7天后转到皖东医院做了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加pfn内固定术。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4个月,加强营养,加强护理;2、卧床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x...(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