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韩**系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朱*务村农民,在本村朱*务街**号拥有宅基地一处,宅基地面积441.45平方米,建筑面积269.1平方米。2017年2月6日,被告大兴住建委收到原告韩**要求获取空军南苑新机场项目(朱*务标段)的拆迁许可证及续证、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征地批准文件、资金证明及安置房源情况、拆迁实施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2月7日,被告大兴住建委作出《登记回执》。因无法按期作出答复,2017年2月24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因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资金证明”一项不明确,2017年3月6日,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将该项申请明确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征用土地的资金证明”的情况查询,被告大兴住建委经审核后,认为原告韩**申请获取的有关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续证,拆迁实施方案属于公开范围并予以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征地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安置房源情况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