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已死亡)打电话约在天津打工的被告人王**到河南省郸城县,二被告人谋后,在王**的蓝色别克商务车内安装盗油装备,于2013年7月5日,在连霍高速公路民权服务区,盗窃董某某停放在民权服务区货车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3年7月5日凌晨,王**伙同刘**,在连霍高速公路宁陵县服务区,盗窃邵某某停放在宁陵县服务区货车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3日夜间,王**伙同刘**在商周*速公路柘城服务区,盗窃车主李**、张**、魏*某三辆货车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6500元。2013年7月18日夜间,王**伙同刘**在大广高速公路扶沟服务区盗窃车主魏*甲、张某甲货车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