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刘**以及委托代理人许强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浙d×××××奥迪a8轿车(价值11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泗阳县从事建筑施工,2011年原告购买被告钢材,总货款为650万元左右,原告已经支付被告本息共计810万元,已经不欠被告本息。但被告一直强行向原告索要货款。2016年5月31日,被告偷偷将原告车辆拖走,原告报警,泗阳县公安局要求被告退还车辆,被告刘**自称”代保管”,拒绝返还。车辆长时间停放导致轮胎损坏,损失2万元,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1、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及...(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