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张*、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刘**连带偿还原告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3000元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5日,借款人王**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约定月息3000元。被告张*、刘**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该款至今未付。
被告张*辨称,1.借款人王**让张*签字时,其并未看到原告将100000元款交付给王**,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银行转帐凭证;2.原告主张的利息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3.借款期限一至二个月,原告至今未向其主张过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