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1、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运费补贴28074.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74.25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区域总经销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授予上诉人为东莞市四镇一区(万**、中堂镇、麻**、望中墩镇、洪**)区域销售市场经销德高产品权利,协议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上诉人已接受该授权。
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对上诉人自提货物由被上诉人按每吨110元的标准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给予运费补贴的事实无异议。
被上诉人提交《关于清理支付东莞市万江旺达建材店2012年度返利及奖励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1份,载明“甲方为被上诉人、乙方为上诉人、丙方为陈*林”,“经甲方与乙方核对,2012年度甲方应付乙方返利122077元,……,2012年剩余运费补贴7303元,合计218380元。现经三方协议同意,上述奖励款项由丙方支付现金给乙方,甲方按总金额交付等价货物给丙方。”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诉人确认已收取上述的218380元款项。
上诉人当庭陈述其主张...(本文书还有6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