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从原告提交的威黑村委会的证明来看,不足以证实原告自2014年以来一直在外打工,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受诉法院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原告的住院天数28天,每天计算100元;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根据医嘱需加强营养酌情考虑原告实际住院天数28天,每天计算50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计算原告实际住院天数28天,按照被告方在庭审中认可的每天计算120元;误工费根据医嘱出院后需休息3个月及原告住院天数计算为118天,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计算12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情况,酌情考虑50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伤残,故本院按照其伤残等级酌情支持3000元。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为:医疗费22444.77元(22077.42元+做鉴定支出的检查费367.35元)、后期治疗费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