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乔**伙同被告人李*伟编造虚假物流配货信息,在浚县善堂镇货车物流配货的微信群中发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货车司机李*某1000元,骗取李*某、徐**、邢**、刘**、刘**各300元,骗取何某某、胡某某各960元,骗取宋某某600元,合计金额5020元。
案发后,乔**、李*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转账明细、赔款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