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6日9时许,朱**窜至浚县东关村紫金路东头路南,将张某家客厅沙发上的单肩包盗走,包内有600元现金。
2、2016年11月28日9时许,朱**窜至浚县北街北小门里寇某某家,盗走2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htc牌手机(手机未追回,无法作价)。
3、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朱**窜至浚县东关村陈*街陈*晓家,盗走陈*某的一部vivox5手机(手机未追回,无法作价)。
4、2016年12月3日9时许,朱**窜至浚县东关村后街食品公司家属院,在袁*某家盗走50元人民币。
5、2016年12月14日12时许,朱**窜至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黎阳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将服务站内李*某诊桌下面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900元,经鉴定钱包价值63元。
6、2016年12月14日晚上,朱**窜至浚县屯子镇荆寨村张海霞家,将张某某家院内挂晒的四件衣服盗走,经...(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