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刘**。
原告(反诉被告)唐**与被告巫山县邓家乡神树村煤厂(以下简称神树村煤厂)、田**、刘**(反诉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鄂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后,神树村煤厂、田**、刘**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鄂0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2017年12月2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神树村煤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税勇(并作为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文书还有1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