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郑*,东乡县华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园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抚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郑*,被告财险抚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郑*、华园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司法鉴定后,原告变更诉求要求被告郑*、华园公司赔偿原告503586.70元经济损失;2、被告财险抚州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原告方保留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需后续治疗(颅骨修补、癫痫病)的相关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1日7时50分许,被告郑*驾驶赣f×××××号重型自卸车由金溪县往抚州市方...(本文书还有3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