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4年7月22日、2015年4月27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5月6日,李**在鹰潭市交警支队办证大厅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东湖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5年3月25日,彭**在江西省万年县万昌路被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上坊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5年4月27日,杨*在郴州市南街四通网络会所被郴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3.羁押证明证明:2015年5月6日,李**被鹰潭市东湖派出所送到鹰潭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5年5月8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带回至郴州市看守所羁押。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5年5月25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从孝某子处扣押人民币100万元;2015年6月9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从李**处扣押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7月16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从邓**处暂扣人民币176133元,从尹某丙处暂扣人民币26805万元。
2015年5月6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从李**处暂扣人民币500万元,扣押手工发票120本、运输信息127张、流水账l本、账本l本、抵扣联12本、会计凭证7本、护照1本、港澳通行证1本。2015年3月27日,从彭**处扣押投资合同书1份、彭**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份、建行结算卡业务凭证1份、中国工行...(本文书还有5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