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在担任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后更名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行长期间,以急需用钱借款并许以高息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在长垣县公开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
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2012年以来至案发,被告人陈**吸收董某等40人资金11980.58万元,借条金额12056万元,已归还本金7695.58万元,其中支付利息金额为1381.37万元,尚未归还的本金为4285万元。
另查明,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查陈**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期间,2016年5月23日9时,陈**来新乡市佛里得宾馆河南省公安厅“2.26”专案组投案,在陈**投案前,侦查机关经询问涉案人员及相关证人,已发现陈**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嫌疑,公安民警于2016年5月23日、5月24日对陈...(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