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被告占云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委托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云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占云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994.38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2日的利息9,043.37元及滞纳金、罚息为5,540.34元,合计人民币53,578.09元;2、判令被告占云兵承担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占云兵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占云兵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提出信用卡办理申请,原告审查通过,依约发放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4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本文书还有1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