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广西南宁长兴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市场)、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颜**与被告长兴市场、大裕市场于2016年6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长兴市场立即返还原告颜**已支付的租金86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290元(暂计自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15日,以8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算至被告长兴市场付清之日);3.被告大裕市场对被告长兴市场应承担债务互负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长兴市场、大裕市场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颜**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原告颜**与被告长兴...(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