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良和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静担任记录。上诉人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刘**,被上诉人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1、撤销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及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上诉人秦**并非沙河村**号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的建房者系秦**,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秦**已经死亡,且即使...(本文书还有3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