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肜少军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第三人蔡**、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肜少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原审第三人蔡**、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肜少军上诉请求:1、撤销阳朔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蔡**、黄**作为代表与阳朔县友谊华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成*、经营阳朔帝都大酒店,之后酒店四股东蔡**、黄**、唐**、肜少军签订一系列协议,包括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帝都大酒店协议》,决定转变经营方式,该一系列协议合法有效,并经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双方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帝都大酒店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一些列有效协议各方已经实际履行多年,上诉人没有违约,更没有根本违约,所以,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唐**答辩称:肜少军从2013年开始一直拖欠唐**承包金,唐**和肜少军是直接的合同...(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