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广西鑫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毛川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郭艳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鑫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5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起在被告公司上班,按约完成工作任务,但被告自2016年6月起停发原告的工资。2016年11月29日,被告公司李*以工资欠条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工资5300元,口头承诺分期给付,并约定被告违...(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