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野麦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财务部制度汇编先于公司注册登记前制定,并在2010年7月1日实行。2011年12月14日,经桂林市文化局批复,同意该公司成立区市级网吧连锁企业。该连锁企业名称为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网吧,共有新亮、新概念、财富、金*、金*、明*、鸿鑫、网乐、东东十家网吧。
2012年5月份,被告李*叫时任原告公司出纳的被告李**转移原告公司的资金。2012年6月1日至4日,被告李**分别从户名为谢**的卡号为55×...(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