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诉被告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就中信台达国际一期b地块**号楼**层**房所签订的《海口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限期协助办理前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解除备案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11.35532万元(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0日,原告和被告就位于海口市××区处中信台达国际一期b地块**号楼**层**号房签订了《海口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56.7766万元,被告应于2013年1月20日前支付房屋...(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