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第三人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被告施*、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第三人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6年11月21日14时35分,被告施*驾驶浙a******小型轿车在本区水产西路进蕰川公路西约200米处与案外人祁**驾驶的苏d******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系苏d******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现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175,005元、评估费及图像资料费4,200元、律师费20,000元。上述费用要求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